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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台北苦命IT工人
文章: 586
Smile

引用:
作者我愛E奶
數月前~~馬子被搶的經過有在pcdvd上po
案子是>>> 雙人飛車搶劫一人騎一人搶!!
前幾天板橋法院一審判了~也收到通知
一整個火上來....
判決是
騎車的那個無罪 ( 因為他說他不知道他朋友去搶劫 ) 幹~法官信了?
他之後還打電話來想民事和解~也承認他知情要搶劫~

搶劫那個判8個月~適用這次大減刑~變......4個月~操!!

最好是騎車的說不知道要搶劫法官就信了!!不知道搶劫會跑那麼快?
法官是頭沒把腦裝進去嗎?
我看以後什麼事都自己私下解決不必上告法院~黑法院比白法院有用多了
ps.更好笑的是搶劫那個交保後跑掉了~法院寄一張通知來~
內容是 某xx 失聯..... 等等 重點是這個>>>您可以憑這張證明自行歹補嫌犯
叫我自己去抓人? 要警察幹嘛?

片面之詞不可盡信..
把判決書的字號提供出來吧..
如的確有不合理之法理之處..
板友們在跟著罵腦殘也不遲..
引用:
作者smkingpk
摸奶10秒不算性騷擾...
真的是法治社會嗎....
也有聽過撞到就被告性騷擾的....(忘記是否有告成功)

因為是法治不是人治..要搞清楚時空背景..
板友[升龍霸]有在之前的討論簡易說明過..
http://www.pcdvd.com.tw/showpost.ph...73&postcount=42

也有聽過撞到就被告性騷擾的??..引一個最近的新聞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830/8/jli8.html
引用:
作者奇摩新聞
法條不同!襲胸無罪 磨臀判2月
TVBS 更新日期:2007/08/30 12:06
昨天新聞報導,一名男子對女子襲胸10秒,被彰化地院判無罪,讓不少人覺得驚訝;類似的狀況,發生在上個月,台北捷運站內,另一名男子磨蹭女學生20秒,卻被判徒刑2個月。同樣是對女性身體的不尊重,卻有截然不同的判決結果,原因竟然是因為「引用法條」不同所造成。
捷運站人來人往,不肖歹徒趁機下手,上個月2日,一名男子磨蹭女學生臀部,被判刑2個月,易科罰金6萬。不過同屬性騷擾的「襲胸10秒」卻能全身而退,判決不同調,引發不小爭議。彰化地院發言人許旭聖(2007.8.29):「男子並沒有用類似強暴脅迫、恐嚇跟催眠術方法,來做摸胸行為。」
仔細比一比,襲胸案,檢察官依「強制猥褻罪」起訴,不過,法官認為男子沒有以「強迫」手段,使被害人不能閃躲,所以判無罪。
而台北捷運「磨臀」男子,趁著車廂擁擠,從背後磨蹭女學生,依「性騷擾防制法」起訴,引用法條不同,判決也有差異。
原來,性騷擾防制法95年2月上路,對於摸臀、襲胸、偷拍,都能依法處分,不過,在這之前,對女性不尊重的行為,卻得用「強制猥褻」起訴,而這「強制」的定義,也讓不少色狼獲判無罪,彰化地院的判決也是如此。
強制猥褻,和性騷擾爭議不斷,有沒有罪,除依據法條的字面意義來判斷,事真相恐怕更重要。
舊 2007-09-07, 07:13 AM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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