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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這個案子,與其說是法官犯犯錯,不如說法官當官太久了,以致脫離社會現實.
如果單純論法,他的判決書只要載明現行刑法是從舊從輕主義,而得適用之性騷擾防治法在犯罪行為當時,尚未公告實施,因此判決無罪.
若還願意幫社會一個忙,也還可以在判決書裡加述被告行為,在現在法令下還是違法等等. 教訓一下被告.
何必去論"襲胸幾秒", "有無引發性欲"? 真是不知所謂何來.
至於違反意願, 照這個案子法官問案的邏輯, 只要問雙方當事人, 雙方在接觸前, 有無合意為之, 若沒有就動手, 不就是違反其意願了嗎? 有什麼好"蒸"的?
多講這些無關的事情, 不能多拿稿費, 也不能表現其學問, 只會讓法官這些貴族, 一再暴露不知人間現實的缺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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