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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mestar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3
文章: 364
引用:
作者ahom
最近接連有男子對婦人襲胸或摸大腿,一審或二審被判無罪,輿論大都會批評法官不
食人間煙火,但法官們也有話要說。

彰化地院法官許旭聖表示,襲胸幾秒根本不是重點,癥結是法律適用問題。已有多件
類似案例,一審判決無罪,檢察官上訴後,都被二審駁回;即使一審被告有罪,到二
審都是撤銷原判決,改判無罪。

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原條文是「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致
使不能抗拒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因各界批評,民國88年4月間修正公布,
把「其他致使不能抗拒之方法」部分修改為「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因而,檢察官認為襲胸或偷摸屁股的行為,雖無強暴、脅迫或恐嚇的情境,已屬違反
其意願之方法,都會依新修正的強制猥褻罪將被告起訴。

各地二審合議庭會推翻檢方的主張,所持的理由是,刑法第224條雖然「其他致使不
能抗拒之方法」的原文,修改成「其...



但是 他是說 "或"其他致使不能抗拒之方法勒?
我中文理解力太差嗎?

有沒人解釋一下 或,得,並,之類的 連接辭再法律有啥不同意義阿
舊 2007-08-30, 08:39 AM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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