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襲胸判無罪 法官:依法論法 2007/08/30 聯合報

最近接連有男子對婦人襲胸或摸大腿,一審或二審被判無罪,輿論大都會批評法官不
食人間煙火,但法官們也有話要說。

彰化地院法官許旭聖表示,襲胸幾秒根本不是重點,癥結是法律適用問題。已有多件
類似案例,一審判決無罪,檢察官上訴後,都被二審駁回;即使一審被告有罪,到二
審都是撤銷原判決,改判無罪。

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原條文是「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致
使不能抗拒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因各界批評,民國88年4月間修正公布,
把「其他致使不能抗拒之方法」部分修改為「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因而,檢察官認為襲胸或偷摸屁股的行為,雖無強暴、脅迫或恐嚇的情境,已屬違反
其意願之方法,都會依新修正的強制猥褻罪將被告起訴。

各地二審合議庭會推翻檢方的主張,所持的理由是,刑法第224條雖然「其他致使不
能抗拒之方法」的原文,修改成「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但保留原文前段列舉的
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行為態樣,就是要限縮「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被過
度擴大解釋。

前年2月5日,性騷擾防治法修正增訂第25條第一項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
拒而為親吻、擁抱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部位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之罰金」。

法官普遍認為性騷擾防治法的修法精神,是要擴大保護被害人,也就是要彌補刑法第
224條的立法疏漏,所以,法官普遍認為在性騷擾防治防修法前,襲胸偷摸屁股行為
只能適用社會秩序維護法,不符合刑法強制猥褻罪的構成要件,對外界的非議,感嘆
是「有理說不清」。
舊 2007-08-30, 06:56 AM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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