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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zcy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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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2
文章: 875
引用:
作者drasil
我之前提到的重刑反而對受害人不利的說法似乎沒有什麼人認為有理,今天在網路上找到一篇文章,可以更好的解釋這個觀點。

http://blog.roodo.com/zasui/archives/1754152.html

還有馬案法官所寫的意見書:

我國古代法家往往迷信「治亂世用重典」,此一觀念相沿迄今,未受現代法治觀念洗禮者,也往往不能明瞭法治真諦。韓非子云:「行刑重其輕者,輕者不至,重者不來;此謂以刑去刑。」

事實上,輕罪而重罰,輕者固然不至,而重者往往接踵而來。尤其,在已犯輕罪之際,往往不惜再犯重罪,反正輕重等罪。舉例言之,如果立法規定罵人者死,則在罵人之後,進而傷人乃至殺人,自亦在所不惜。輕罪而重罰,階段嚇阻功能盡失,已無邊際效用。我國現行刑事法體系,尤其刑事特別法,其立法並未使罪責與刑罰相當,反而輕罪而重罰者比比皆是,所以者何,立法者濫用刑罰之一般預防功能,以為重刑可以嚇阻所...

所謂的重刑應該是 [以其人之道還制其人之身], 假設綁票犯是虐殺肉票, 那麼法院判刑當然絕不可判無期徒刑. (e.g. 白曉燕案, 古早之前某銀行林姓襄理被歹徒綁走後, 刑求逼問金庫密碼 , 最後歹徒用鐵鎚鑿開林姓襄理後腦致死 ...) 至少是鞭刑到死, 不然也該凌遲切肉. 最後再用五馬分屍的方式慢慢把歹徒拉成五大塊.

如果綁票犯只是要錢而沒傷人, 那麼刑事罪名可以酌量減輕.
舊 2007-08-30, 05:55 AM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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