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襲胸10秒判無罪 法官:時間短 不足引起性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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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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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1
文章: 25
引用:
作者
chlang
目前看起來辯護律師的重點就是卡死在:
那個被告沒有用 "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所以法官只能夠判無罪.
"出其不意"算不算"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我是很好奇其他襲胸案被以強制猥褻罪判刑的判例
和這個案件的差別在哪裡?
__________________
子曰:三人行必有我溼焉
孫子曰:以下溼對上溼
姑蘇慕容:以彼之溼,還溼彼身
2007-08-30, 12:58 AM #
22
lu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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