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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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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1
文章: 25
引用:
作者chlang
目前看起來辯護律師的重點就是卡死在:

那個被告沒有用 "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所以法官只能夠判無罪.

"出其不意"算不算"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我是很好奇其他襲胸案被以強制猥褻罪判刑的判例
和這個案件的差別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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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曰:三人行必有我溼焉
孫子曰:以下溼對上溼
姑蘇慕容:以彼之溼,還溼彼身
舊 2007-08-30, 12:58 AM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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