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ste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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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cucubird
....所以....在性騷擾防治法通過前
摸女人胸部10秒...無罪???
應該算強制猥褻罪吧...
第 224 條 (強制猥褻罪)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
不過...法官的腦子是啥做的...
我就不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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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看起來辯護律師的重點就是卡死在:
那個被告沒有用 "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所以法官只能夠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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