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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rHer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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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102
以他犯法的時間, 確實是無法可罰... 不然各位覺得法官該怎麼判?

我是覺得公開其長像姓名就可以了啦... 無法可罰只好讓民眾自己來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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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讓真理越辯越明
合議庭法官認為,該案被告應是犯意圖性騷擾之行為,但《性騷擾防治法》在去年二月才修正實施,其行為也不構成強制猥褻罪下,蔡男行為只符合《社會秩序維護法》的猥褻之舉動調戲異性之規定。但有律師指出,《性騷擾防治法》實施後,仍有許多襲胸案依強制猥褻罪判刑,顯見仍須以事實認定。
作出這項判決的彰化地院合議庭,由法官許旭聖任審判長,陪席法官是吳俊螢、受命法官是簡婉倫。吳俊螢昨表示,既然檢方要上訴,就讓真理在司法程序中越辯越明。
彰化市秀傳醫院精神主治醫師黃玉梅指出,能否引起一個人性慾的時間與方式因人而異。例如,一群男子經過檳榔攤,有人對檳榔西施有性衝動,有人則不會。客觀上,男子對妙齡女子摸胸十秒,縱使被摸的人專注於他事未引起****,但摸的人勢必有引發性衝動。
 
舊 2007-08-29, 11:32 PM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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