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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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drasil
因為這種行為本身就是值得譴責的,即使有假設報仇的前提存在也是一樣。
以眼還眼,刺瞎狗眼或是將狗殺死也就罷了,還能算是出於義憤。
除了剝奪狗的生命之外,又讓牠遭受到極度的痛苦,是認為狗的生命尚不足以抵償損失,還需要帶給狗痛苦才能泄憤。
這是有計畫的、冷血的強烈報復,而且也不能造成任何實質上的補償。雖然能夠理解其動機,但是仍可加以譴責。
像是洪曉惠案中的動機不是也可以理解嗎?但是我們能不能予以譴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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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何時否定可以譴責虐殺狗的人?
另外,你又把殺人和殺狗混為一談,我們二人恐怕難以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