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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s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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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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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referee_c
看了這篇,發現,究其終極,你我看法並無不同,我想提的其實也是如此.
既然有所不同,怎會多數譴責者,只有一種反應?


因為這種行為本身就是值得譴責的,即使有假設報仇的前提存在也是一樣。

以眼還眼,刺瞎狗眼或是將狗殺死也就罷了,還能算是出於義憤。

除了剝奪狗的生命之外,又讓牠遭受到極度的痛苦,是認為狗的生命尚不足以抵償損失,還需要帶給狗痛苦才能泄憤。

這是有計畫的、冷血的強烈報復,而且也不能造成任何實質上的補償。雖然能夠理解其動機,但是仍可加以譴責。

像是洪曉惠案中的動機不是也可以理解嗎?但是我們能不能予以譴責呢?
舊 2007-08-29, 10:57 PM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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