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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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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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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ruinousdeity
Q1.心理狀態異常就是異常,
做了什麼事情在事實層面上就是那麼一回事,
評價怎樣個人認為一點都不重要,因為觀感很主觀的每個人都不一樣
更甚者觀感跟評價這種東西是可以藉由很多投機取巧的作法
加以表象合理化,過於重視這些只會讓人看不清事實真相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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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個問題,請恕在下駑鈍,你自己的回答,好像更不著邊際.
我想請問的是:
[為了好玩,將狗剝皮虐殺]和[為了報復狗毀了小孩的眼睛,將狗剝皮虐殺],是不是 該接受相同的對待.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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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ruinousdeity
Q2.好一陣子之前的女朋友剛好是念這方面的,
還有蠻要好的女性友人是現職的職能治療師
除此之外也有其他朋友是這個領域或者是正在這個領域學習的
評價一個人的心理狀態有一套系統在...
甚至在某個程度內可以得知當事人有沒有造假
為什麼會說基於憤怒的出發點也是一種心理異常?
因為憤怒的情緒在心理學的觀點來看也是壓力的一種
極度的憤怒是一種高度壓力,不容易僅靠時間慢慢平復
一定會有某種宣洩方式,那麼問題來了,用何種方式宣洩?
當事人有很多種"間接"的方法來發洩自己的憤怒情緒
越是直接或是在社會價值觀上認為不恰當的作法
在評價上會依程度判定是怎樣的偏差行為
越是極端的選擇,行為偏差的程度就越高
代表當事人認為除此之外已無其他方法可適當發洩自己的情緒
(如果有的話當事人應該會選擇自己認為更好的方法)
你似乎不認同我說基於憤怒的理由虐殺動物是一種偏差行為
他的依據是,普世觀感認為在沒有任何背景因素下
沒有必要的任意剝奪動物的生命是不道德且不恰當的
那麼在評價上更加不恰當而且絕對沒有必要性的虐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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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個問題,你雖然沒正面回答,但應該還算清楚,也就是說你並非心理醫師.
那麼,接下來你談的部份,你認為有幾分說服力呢?
何種發洩憤怒情緒是不恰當的作法?社會價值觀為何?
我想每個人標準不同.
強姦犯,本站多數人認為該去勢甚至槍斃,才能發洩憤怒情緒,但是法律可不這麼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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