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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e_c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79
引用:
作者Mechaome
其實R網友就有講了。
[為了好玩,將狗剝皮虐殺]→這當然是殘忍至極的行為。
[為了報復狗毀了小孩的眼睛,將狗剝皮虐殺]→小孩眼睛瞎了,令人同情,但因為如此而把狗活生生的剝皮虐殺洩忿,其行為之殘酷並無法被合理化。即使把狗送去安樂死,牠一樣是用牠的生命來賠償你的一隻眼,不需要做到這麼殘忍。

我想請問的是:
[為了好玩,將狗剝皮虐殺]和[為了報復狗毀了小孩的眼睛,將狗剝皮虐殺],是不是該接受相同的對待.

你的代答,似乎隔靴搔癢.

引用:
作者Mechaome
小孩被狗弄瞎,會生氣絕對可以體諒,就算氣到把牠一槍斃了或送去安樂死,雖然想勸他狗是無心的,但至少這麼作還沒如此殘酷。但活生生的,慢慢的,剝著皮,凌遲牠....報復心如此之重,作法如此殘忍,為了報復一隻不知道自己做錯什麼,不懂人類世界規則的狗,而要如此殘酷的去把牠活生生的剝皮虐殺,來發洩怒氣...即使這人沒有精神疾病,但我認為這種極端殘酷暴戾的性格和作為並不能被認同。

註:為了怕有人被誤導,請注意,關於虐狗者的小孩眼睛被狗弄瞎,純屬天馬行空的臆測,來自referee_c所舉的例,為了說明在這種情況下,他能認同把狗活生生剝皮凌虐的行為。

[我能理解;我不忍苛責]跟[我能認同]並不相等,請勿妄下定論.
舊 2007-08-29, 06:37 PM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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