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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79
引用:
作者seraphicsid
第一句我深深同意,畢竟世事難料。

以國外的動保法已經趨近成熟的狀態來說。(還是不要討論台灣這個殘缺不全的奇怪法律好了)
如果狗是有主人的,那可就賠大了
搞不好還要依過失傷害罪被抓去關
如果是流浪狗....那當地政府大概會被鞭死吧....

殺狗跟殺人為何不能相提並論?
兩件事情同樣犯法,只是輕重之分,以法律角度來看,雖然輕重有別,不過"要接受逞罰"這個事實不會改變。個人認為您誤解我的意思就說我為辨而辨,並不是說把你的女兒跟狗放到同一個天平上面。
而是親人"被傷害"並不是給你一個虐待動物的理由。(正當防衛除外。不過不止死人不會說話,活狗也不會說話....畢竟法律的觀點還是站在人的立場設置的)
就如同親人被傷害,並不給你一張殺人執照是一樣的道理。
今天這隻狗咬你跟明天你把這隻狗的皮給剝了,這是兩件事情。兩個案件。兩個不同的開庭。
你要用甚麼理...

您的意思我都了解,但是,我的重點只有一個.
重點就是,如果該男女是因為女兒眼睛被毀才虐殺狗,大家同樣如此氣憤?或者是,不忍苛責這對男女?

另外,在下認為殺狗跟殺人不能相提並論,跟您的認知並無違背.
主要在於人命與狗命的貴賤問題,就算是[國外],殺狗跟殺人的刑責也不會相同.
舉個例子來說,一條狗和一個人輪**你女兒,您或許可以殺狗不被判刑,但卻不可能殺人不被判刑,所以,當然不能相提並論.
 
舊 2007-08-29, 01:58 AM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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