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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raphics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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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801
引用:
作者referee_c
有些事,個人覺得話還是別說得太滿才好,真正遇到後,恐怕完全不是這回事.

另外,拿狗跟人來比,不覺得不倫不類嗎?
某個人強姦你女兒,抓到他後,他會被法律制裁;而狗弄瞎了你女兒的眼睛,法律能給你什麼?
況且,殺狗跟殺人也不能相提並論,個人覺得,你這是為辯而辯.

如果為了好玩虐待動物,我也覺得該嚴加譴責.(不過,本案確是如此嗎?)
在一片撻伐聲下,我只是提供一個不同的情境討論而已,別激動,冷靜面對問題才有討論空間.
如果覺得我是來亂的,各位就繼續吧,在下沒意見.

第一句我深深同意,畢竟世事難料。

以國外的動保法已經趨近成熟的狀態來說。(還是不要討論台灣這個殘缺不全的奇怪法律好了)
如果狗是有主人的,那可就賠大了
搞不好還要依過失傷害罪被抓去關
如果是流浪狗....那當地政府大概會被鞭死吧....

殺狗跟殺人為何不能相提並論?
兩件事情同樣犯法,只是輕重之分,以法律角度來看,雖然輕重有別,不過"要接受逞罰"這個事實不會改變。個人認為您誤解我的意思就說我為辨而辨,並不是說把你的女兒跟狗放到同一個天平上面。
而是親人"被傷害"並不是給你一個虐待動物的理由。(正當防衛除外。不過不止死人不會說話,活狗也不會說話....畢竟法律的觀點還是站在人的立場設置的)
就如同親人被傷害,並不給你一張殺人執照是一樣的道理。
今天這隻狗咬你跟明天你把這隻狗的皮給剝了,這是兩件事情。兩個案件。兩個不同的開庭。
你要用甚麼理由去牽扯來影響法官的判決,那是法匠的責任。不過需要面對法官這件事情是不會改變。

本人沒有情緒化的發言,只是看到你的舉例剛好想到這部電影。可是非常認真的回歐。
舊 2007-08-29, 01:23 AM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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