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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stYu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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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654
我認為...
既然msn可以聯絡的到
請做以下的動作

1.msn對話紀錄記得要啟用,日後有問題以msn紀錄為證據
2.msn對話內容要詳細記載 是否為XXX本人,以及是否了解有欠費等事項
3.存證信函準備好,內容詳細記載所欠的一切費用,以及清潔費
4.將存證信函的內容用msn在傳一次
5.請管區員警到場,將他的遺物整理堆放好,一切費用歸他頭上
6.如果有上法院,空屋期間的租金一切歸他

做的愈詳細對你愈有利

不知道這樣可不可行 XD
 
舊 2007-08-22, 02:33 PM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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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stYuYu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