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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rd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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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2
文章: 1,172
引用:
作者Rainwen
定期契約是需要簽訂的,未簽訂定期契約的工作,
就視為不定期契約,依法需給付資遣費。
由於heartcatch兄任職未滿三個月,依法可不需提前預告,
但仍需支付資遣費,這是該公司唯一違法的地方。
這部分可先與公司爭取,若爭取無效,再與勞工局聯絡。

關說能不用就不用,因為用了會上癮、容易招怨
也會破壞體制,與heartcatch兄共勉之。


這位兄台講的簡潔有力
簡單的說您的權利就是幾千塊的資遣費
不過一般來說~不到三個月都未到達試用期 也就是說都還不是正式的員工
在這段時間內要是被告知不適任 一般人也就摸摸鼻子閃人囉


我沒有接觸過樓主
不過拿出關係來除了讓人討厭就是讓人覺得好笑
舊 2007-08-17, 03:58 PM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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