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lompt
誰告訴你是長期性的
有白紙黑字的勞動契約寫下來嗎
有可以證明的嗎
更重要的是 有說明是怎樣的契約嗎
依據勞基法 兩個多月fire你是合法的
而且 這個也非任意解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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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工讀生或是試用期,大部份的人都會有錯誤的認知
在勞基法上並沒有所謂的工讀生和試用期....
僅分定期契約和不定期契約
沒簽短期契約,原本就要視為長期性質!
因此,仍需要適當理由才能fire
如果今天是重大違規,當然公司可用開除進行,若不符勞基法重大違規
仍需依資遣相關法令去進行,即便是...二個月~
資遣預告需滿三個月才有所謂的資遣預告
因此二個月是無需預告的,但仍需進行資遣通報及發放資遣金
資遣金有多少呢.....月薪*2/12.....
因此....當初在面談時及簽定的文件都是雙方定義的差別
有爭議的部份,頂多先進勞資協調會討論協調.....
最終也頂多爭取到資遣金而已......
為了這2/12的資遣金,動用到國稅局官員?內政部某司長?? 某黨大立委??? 某黨國會總召???? 縣政府顧問????? 黑道大哥???????
還說要讓對方經理無法立足......
真的只能說...難怪會被資遣.......
爭取自己合理的權益是應該的,但在還不明了事情的嚴重性就嗆聲說要動用關係背景給對方難看.....足可見其平時心態是有問題的...........
心態上都如此了,要說有什麼重大背景....呵............膨風居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