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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rtcat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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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7
文章: 2
我被fire 請問如何保護我的權益

我在台中某大上市設備公司工作

應徵項目是"工讀生"
人事經理當初承諾 可以轉正職
一開始每天不到一千元的工資
還要配合加班到晚間10點

但隨著機台陸續交機 工作暫時清閒下來
(但是九月份之後陸續還有新工作要進來,一路到元月)
於是人事經理開始約談我們(口頭告知解雇)
跟我們說了一堆堂皇的理由
說 這個經驗以後對你們有用處.....
也告訴我們說你們明天之後就不用來上班了

這個問題在於
1.當初面試時並沒有告知這是臨時工作,而是長期工作
2.並沒有約定工作契約到期日,且履歷表上頭也沒有規範
3.考核上面也是暗地考核,主管方面並沒有公布相關成績

附註 我到這間公司時間大約2個月又20天
請問我該如何自救
1.我可以跟經理說,你這個口頭告知無效
2.我可以要求 服務證明書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這兩個文件嗎??

請問各位有在法界服務的大大
幫幫我這個弱勢者
謝謝
     
      
舊 2007-08-17, 05:18 A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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