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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rstorm-2
*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944
補充一下:

我並不是要撇清女方的責任.
我只是想說明, 選擇權都是在自己手上的.

當初****的時候怎麼不想想經濟負擔.
出了事情要付錢才想到這些, 不嫌太晚了嗎?

可憐之人必有可恨之處的最佳證明.
舊 2007-08-17, 03:27 AM #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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