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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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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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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和日本不一樣,
如果沒有出租店,就沒有推廣漫畫的通路。
漫畫出版商並無法只靠那幾本熱門漫畫生存的。
出版商和出租店該作的是想辦法把餅做大,
而不是想餅該怎麼分。

另外,就法律面來講,台灣的漫畫出租店、甚至是影帶出租店,
都不需要取得原著作權人授權。
我記得著作權法有規定,合法取得著作物之重製物者,可出租該物。(書籍或影帶上寫的...不用鳥他!)
至於為啥影片出租店要授權...我記得是因為影片會先發行「出租版」....你不去取得授權,就沒辦法第1時間租片給客人.
舊 2007-08-06, 08:58 PM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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