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Monder
<url>http://www.peaceforum.org.tw/filectrl/TM0203002.htm</url>
實施國防二法以前,參謀總長雖屬於國防部管轄,但是,參謀總長的實際權力卻遠大於部長。這可以從參謀總長所實際管轄的預算資源比部長多,而且人事決定權比部長大兩方面看出來。然而,國防二法改變的部長和參謀總長的權力關係,也影響部隊的指揮運作。
國防法第十三條明確定義參謀總長的角色和設立聯合作戰指揮機構。「國防部設參謀本部,為部長之軍令幕僚及三軍聯合作戰指揮機構,置參謀總長一人,承部長之命令負責軍令事項指揮軍隊。」第十四條則對軍隊指揮事項做出十一點規範,也相當規範參謀總長的工作範圍。這使參謀總長受部長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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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國防部長比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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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個外行人的思考。
我個人覺得,參謀總長是軍職,當然「只」負責軍隊的指揮,有可能,在戰時的發言權會比較大一點,因為理論上,他對軍隊的現況、對戰略的執行能力…會比較瞭解。
但在承平時期,非開戰的時期,參謀總長就一定得受部長節制了,單從預算來看就曉得了。這是一種可以理解限制措施,避免軍人執掌過高的權力,畢竟我們還算是民主國家,不希望槍桿子出政權的軍人當家局面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