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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6
文章: 3
就業服務法第 五 條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性別、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
舊 2007-07-29, 08:12 AM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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