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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得先確認一下,警方是要以贓物罪來辦你呢?或者只是把你列為關係人來處理?因為做筆錄是要把與該案件有關係的人都調查並紀錄進去,作用是在確定犯人的刑事責任範圍(例如他是連續犯或常業犯,並有銷贓的行為)。
所以你並不一定會被追訴贓物罪或是有刑事責任,別太緊張。
警方需要什麼資料與證據,你盡力提供就好,無法復原的證據你也清楚地向警方交代,警方自己會想辦法復原(警方應該比你有力量做這種事吧),警方在辦案的過程會逐漸弄清楚你在本案中只是一般交易行為下民法上所保護的善意買受人,而與刑事責任無關。
如果警方要以贓物罪來辦你,在你不知道自己是買到贓物的情況下也是不會成立贓物罪的。而且被害人要向你討回贓物時,你可以主張民法的善意保護,請他再向你依照你買進的價格買回去,不然就請他直接向犯罪行為人請求賠償,沒道理讓你無故被扯進這個案件之後還要讓你再承擔一筆損失。
依照民法第九五O條(善意受讓之例外-盜贓遺失物回復請求之限制)的規定:
盜贓或遺失物,如占有人由拍賣或公共市場或由販賣與其物同種之物之商人,以善意買得者,非償還其支出之價金,不得回復其物。
與刑法第三四九條(普通贓物罪)的規定:
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你是在不知情的狀況下買到贓物,你的不知情為受到民法所保護的善意,所以民法作出規定要求受害人要先償還你已經支出的價金之後,才能夠向你要回去你已經買到的東西。
而這個受到民法所保護的善意,在刑法上可以讓你免於被普通贓物罪(刑法第三四九條)的追訴,因為收受贓物要先對贓物來源有所認識,才能夠成罪。法律不可能要求每一筆買賣交易的買家都要去追查交易物究竟是不是贓物!
所以,你一定要堅持住你在買進時,對於賣家的來源是贓物完全不知情狀態,以擺脫贓物罪。另外,普通贓物罪並不處罰過失犯,所以你堅持主張不知情也不會讓你變成贓物罪的過失犯,請放心。
因此,你是在不知情的狀況下買到贓物時,民法保護你在被害人(麗台)跑來要時,可以向對方主張以你買進的價格再買回去;在刑法上,你不會被追訴與贓物有關的罪名。
因為你還是具有所有權,所以你可以放心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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