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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ke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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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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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joee0819
不管何時解約~拿回來的就是保單價值準備金

投資型保單的類型分好幾種~要先了解自己買的是那種在來評斷好壞~

有的重投資~有的重保障~各有優缺點

以金管會的"最低比例制"所要防堵的就是以重投資的那一類~

因為某些類型的投資型保單保額可能屈屈30萬~裡面的保單價格準備金郤可以放到超過300萬

以這種類型的保單失去了保障的原意~而且保單內所投資基金所獲利的部分不計入所得稅~

所以讓很多想投資賺錢又不想繳稅的人找到了避稅的好方法~所以金管會就去研究那條法案

要去把那種投資型保單堵死~最後期限在今年9月30日,原則上10月1日最低比例制就會生效。

很多人在比較投資型保單的好處跟壞處,其實各有好壞,見人見智而已,還有觀念及資訊的接受程度,

前置費用高達150%的是最常見的,也是業務員最喜歡賣的,因為佣金高,可是也有只繳一點點前置費用,外加設定的保額的危...



投資保單併入遺產課稅 有判例

【經濟日報/記者王慧馨/台北報導】 2007.05.24 03:45 am


投資型保單是否該計入遺產總額課稅,行政法院已有判決案例。南區國稅局轄區內有被繼承人在死亡前兩年內陸續投保投資型人身壽險,遭國稅局按繼承日該投資型保險的基金價值2,400萬元併入遺產總額課稅,納稅人不服提起上訴,但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納稅人敗訴。

南區一名被繼承人甲在死亡前兩年內,陸續以五名子女為指定受益人,按躉繳方式向保險公司投保投資型人身壽險,合計繳付保險費2,500餘萬元。國稅局查得甲投保時年歲已高,且投保前已被醫院診斷有中風後的失語症和記憶障礙,之後多次住院。住院期間雖有意識,但自行處理事務能力差,顯然是蓄意規劃投保人身壽險以規避遺產稅。

國稅局便依實質課稅及公平正義原則,按繼承日該投資型保險的基金價值2,400餘萬元併計遺產總額課稅。繼承人不服,主張遺贈稅法第16條第9款及保險法第112條明定,人壽保險保險金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申經復查、訴願都被駁回,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納稅人也遭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認為,遺贈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保險給付不計入遺產課稅,是指一般正常社會情況下,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的受益人者,其金額得不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是考量被繼承人為保障並避免其家人因其死亡失去經濟來源,使生活陷入困境,因此受益人領取的保險給付如再課遺產稅,有違保險終極目的。

但就被繼承人甲投保時的年齡、健康狀況、投保壽險種類、金額、時程等多項判斷其投資動機,顯以投繳巨額保險費,以達死亡時移轉財產的目的,繼承人等於在被繼承人死亡時可獲得與其繼承相當的財產,實質上因此受有經濟利益,與保險法第112條立法意旨不符。因此基於實質課稅及公平正義原則,國稅局按繼承日該投資型保險的基金價值2,400餘萬元併計遺產總額課稅,應無不合。

【2007/05/24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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祇園精舍之鐘聲
響遍株行無常
娑羅雙樹之花色
隱喻著盛極必衰
令即在富貴亦不久常
轉瞬如春夜之夢
縱使蓋世英雄
終有一日亦將傾塵
散為風中之塵
舊 2007-05-24, 09:52 AM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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