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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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大家能起訴他?你會怎麼起訴!?
假設性情況
主文:關於????.濫權.妨礙秘密.濫權.一案
說明:
案經XXX報告II地檢署檢察官偵辦.經察???所犯之罪行依法起訴.因???又符合公務人員
之身分.故鑑請求處000年有期徒刑以玆懲戒是故移送XX法院進行裁決.
事實:
1.XXX因於XX年XX日上午XX時XX分許與???在XX路發生交通事故.事故發生當時因
無人受傷.且兩造雙方所有之車輛均無重大損害.是故在兩造均下車查看之後即各自離去.然而
???又於事故發生過後XX時XX分許.至XX分局XX派出所報案.並且攜帶其由XX監理站電腦資
料庫內所獲得之XXX個人資料.車籍資料等.向員警VVV報案並交由VVV作為受理該案之用.
2.???在筆錄製作完成後隨即於XX月XX日XX時XX分許.撥打電話向XXX要求賠償.並且和
XXX之父親於電話之中發生爭執.且???亦在電話中對於XXX所敘述之資料洩漏問題矢口否認
並且隨即掛斷電話.即無再連絡XXX要求賠償.
3.經查???為RR監理站之**職等之職員.竟因其與XXX間之車禍事故擅自調閱XXX之個人資
料.車及資料等.再提供VVV員警.作為受理報案之用.案經VVV到庭作證無誤.
一.公務員服務法(本案件違法第一條.濫權行為應移送銓敘部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懲處)
第六條(濫權之禁止)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加損害於人。
第二十二條(罰則)公務員有違反本法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其觸犯刑事法令者,並依各該法令處罰。
二.妨害秘密罪(見偵察事實1. 2. 3.)
第三百一十六條(洩漏業務上知悉他人秘密罪)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心理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
三.瀆職罪(見偵察事實1. 2. 3.)
第一百三十二條(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三十四條(公務員犯罪加重處罰之規定)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PS.看看就好別當真 *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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