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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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送你一篇參考~
中華民國刑法 第四章 瀆職罪
第一百三十二條(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三十四條(公務員犯罪加重處罰之規定)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忘記告訴你你還可以順便提個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精神撫慰金之請求).如果真的要告他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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