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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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跟你說怎麼處理比較快
1.將事情經過和這幾天發生的對話全記錄下來直接用MAIL寄給公路總局政風單位檢舉.還有
另一種做法叫做報告偵辦(提出告訴)直接蒐集這幾天以來他對你說過的一言一語向當地地方
法院檢察署直接按鈴申告.控告他"瀆職"由檢察官主動"偵查".並且將事情經過在偵查庭上照實
說出即可.
2.爭議點在於他說他是"受害者"可是他卻沒有依照正常法定程序就醫報警.並且利用職務之便
隨意調閱非屬職務上之資訊且擅自提供該筆資料給第三人.此舉早已明顯構成公務員服務法
第六條(濫權之禁止)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
機會加損害於人。
3.對於他洩漏你的個人資料給第三人(公家機關也屬於第三人).此舉又牴觸到妨礙秘密罪
第三百一十六條(洩漏業務上知悉他人秘密罪)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心理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
4.上一篇我說了法律優先之順序.舉例:聚眾鬥毆在處罰方式上面原本可以引用社會秩序維護
法來處罰但是"法"有優先之引用及優先適用之順序.所以會變成引用傷害罪.或重傷害罪論處
這些都是依照檢察官引用之法條.還有法官最終認定之後的"自由心證"來選擇.不會因檢察官
引用較重的法條就以重法論處.有時候法官會以較輕的處罰來判決.這就是"法"的優先順序
5.倘若你對他提出"檢舉"他只會得到"內部處罰"而不是被起訴或是判刑!重點是他在這件事故
發生之後的作為早已觸犯"法律"所以你如果提出告訴.保證他一定會被檢察官偵查!因為提出
檢舉之後檢察官勢必要做出起訴或不起訴的動作.再移送法院給法官看!
6.他在打電話來的話直接挑明跟他說.要你就去告我.我非常歡迎!但是相對的我也會向各大媒
體投書事故發生經過.讓社會公評!他如果說你威脅他或恐嚇他你就反問那你這種事後索賠的
方式是不是也算是在欺壓老百姓.甚至用這種事後索賠的方式來威脅恐嚇我?
7.不理他他只會囂張你去告他才是正確的.再來就是跟他說要談請約時間到調解委員會談並
直接明說告訴他你這種事後索賠的方式我無法接受如果你說你受傷那我也讓你稿的生活不平
靜.精神遭受重大打擊.直接提議和解書簽一簽雙方損失各自負責!並且放棄對於雙方之民事.
刑事.求償.告訴之權力.這樣事情才算結束!
8.附帶記得找水果日報來報導.讓大家一起上個頭條.看看誰比較痛 !
PS.這是針對你所敘述之內容作出的分析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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