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告知B君在"監理所"上班,將"A的車號記下後回去把A的資料調出"然後"帶著A的資料"去警局報案並作筆錄<<<
其實他這樣等於"變相勒索".也算是很奇怪的作為.因為既然發生事故為什麼不報警?
再者.對於他利用職務之便.取得你的資料在去警察局報案這種程序是否合"法"有待爭議!
注意取得方式是否"合法"這個字眼!違法 << 違規 << 請搞清楚! 法 和 規 大不同唷 ~
如果你們當時沒報警!他事後應該去警察局報案提供車號給警察而不是利用職務之便取得
你的資料.(
http://lis.ly.gov.tw/lgcgi/lglaw?@@1804289383)請看此網站找出爭議點!
他事後報案說他受傷~那好阿!建議你告訴他請你提出"證明"有"證據能力"的證明唷!不然你
也可以告他的!!向這種公務員你如果和他上了法院.也是各說各話!相對的他可能也不太想去
法院.因為這種事後的糾紛都是必須消耗很久的時間.況且他是公務人員你也可以向他所屬的
政風單位還有公路總局提出申訴詳細告知整個事件的經過.我相信他也會很頭大(要被調查)
再來回去事故發現場看看監視器有沒有留存監視畫面有的話找當地的保管單位要求調閱畫面
並且拷貝畫面.如果能夠看到他"活跳跳"的走下車和你說話或是對你有利的事證.就算去了法
院.對你來說是絕對優勢.還可以反咬他!可是重點來了唷!!注意喔!你的說法必須這樣說!!
本人質疑這種事後索賠的方式況且對方是用政府機關的資料庫取得我的資料才去報案!請問
庭上這種程序和取得方式難道算是"合法"嗎!?既然他說他有受傷為什麼不去醫院就診之後取
得證明再去報警?卻在報案之後打電話跟我說要我陪他多少錢!?"那請問庭上這樣算不算是
勒索呢"?
PS.多看六法全書.多問人!還有 別鳥他 =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