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小弟的朋友A上星期發生的事....
A在早上上班的途中由於沿路開開停停,不慎撞到前方B君車子....
發生後兩人均有下車查看,A的車子保桿掛大牌的位置稍有損傷
B的車子稍有掉漆,但幾乎毫無損傷,人看起來也正常...
因為當時正值上班尖峰,車子也無大損傷,所以兩人也沒找警察備案
就各自開車離開....
但是下午警察卻打電話說B去報案,要A去警局作個筆錄
到警局後,警察告知B君在監理所上班,將A的車號記下後回去把A的資料調出
然後帶著A的資料去警局報案並作筆錄
B君到警局時脖子帶著固定環,表明身體因早上事故有不適,要A賠償
警方當時要A在那份筆錄上簽名
A問警察簽下去後是否要負某些責任
警方說只是做個備案
後來麻煩來了.....
B君直接打電話到A的家中,表示身體因事故造成頸錐受傷,還有頭痛
問A要如何賠償.....
A表示當時只是輕微碰撞,事發當時並沒有要求送醫
何以事後有如此大的傷害
其後三番兩次打來談...並跟A的父親有言語上的衝突....
後來更要求不僅要賠償金錢,更要A的父親去道歉....
目前雙方還在僵持中
所以小弟需要各位的幫忙來了解一些事:
1.發生當時未找警察,事後卻到警局報案要求賠償是否有效?
2.因為車子有保全險,是否可以要求保險公司出面協調?
3.B君因為在監理所上班,所以可以將A的資料調出去警局到案,
如此是否涉及利用職務之便洩漏他人機密?
4.目前這件是要如何處理才是最正確的方式?可以對B置之不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