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ste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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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新聞時的感覺,警察那邊是一開始當成別人家的家內事,不想管太多(還要被報料出來後才懂得怎處理!?)
問題是大多的情況下,當事人極有可能連提告都很難作到(怕再被打!?怕家庭生活惟持不了!?怕離婚!?)
這個時候還要再當他人家內事!?
在下的觀點感覺,這樣的處理方式跟【吃案】是沒兩樣的(大概要出人命了,才懂得去處理嗎!?)
態度更是完全不可取
至於那位阿根廷外籍留學生有說到一個重點
在阿根廷,當路人看到類似的情況,可以自願承受「污告罪」,然後代替「被害者」對「加害者」提出告訴,警方便會加以受理,並對「加害者」作出【適當處置】
感覺中華民國的法律真是問題一堆
別國的法律都比我們的完善多了
見義勇為確實要看情況
但完全漠視可不是好現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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暈死的肉喵D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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