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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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smt
事實不能只看表面,如果今天警察莫名奇妙把你抓起來,法官把你判死刑,因為你涉嫌殺害十名少女,但法官判罪的理由是「你看起來應該有罪」,而沒有其它直接證據或目擊證人。好吧,就算你心胸寬大,不計較、自認倒霉。但卻因此讓真正的兇手逍遙法外,這對受害者的家屬又情何以堪,公平正義又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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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仔細看:
相較於一九九二年至二○○○年被織原以相同手法殺害的澳籍女子,以及其他慘遭性侵的八名女子都有****虐待錄影帶為證
包括性侵影帶與寫有「我的目標是三十歲以前,要與五百名女性****」的日記內容後,判決其他案件罪名全部成立,
要說這個人會怎麼無辜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