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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ave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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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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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這邊,沒把這種行爲叫得這麽難聽,稱呼的是“玉米蟲”(諧音域名蟲)
既然說到cnnic,那我就把cnnic的相關條例貼出來,我了解的跟摟主不太一致呢。

另外說一個我知道的案例。大陸一家很有名氣的社區站點,被某内部人士悄悄將域名據爲己有,以此要挾管理層,以爲這樣能發大財,結果管理層沒理睬,直接發通告給每個用戶和各大門戶站點,啓用新的域名,安全過渡,一點事兒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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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因互聯網絡域名的注冊或者使用而引發的爭議。所爭議域名應當限於由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負責管理的CN域名和中文域名。但是, 所爭議域名注冊期限滿兩年的,域名爭議解決機構不予受理。


第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投訴應當得到支持:
(一)被投訴的域名與投訴人享有民事權益的名稱或者標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導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訴的域名持有人對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權益;
(三)被投訴的域名持有人對域名的注冊或者使用具有惡意。

第九條 被投訴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為構成惡意注冊或者使用域名:
(一)注冊或受讓域名的目的是為了向作為民事權益所有人的投訴人或其競爭對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該域名,以獲取不正當利益;
(二)多次將他人享有合法權益的名稱或者標志注冊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聯網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權益的名稱或者標志;
(三)注冊或者受讓域名是為了損害投訴人的聲譽,破壞投訴人正常的業務活動,或者混淆與投訴人之間的區別,誤導公眾;
(四)其他惡意的情形。


第十條 被投訴人在接到爭議解決機構送達的投訴書之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其對該域名享有合法權益:
(一)被投訴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務的過程中已善意地使用該域名或與該域名相對應的名稱;
(二)被投訴人雖未獲得商品商標或有關服務商標,但所持有的域名已經獲得一定的知名度;
(三)被投訴人合理地使用或非商業性地合法使用該域名,不存在為獲取商業利益而誤導消費者的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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載瞻星辰,載歌幽人。
流水今日,明月前身。
舊 2007-04-27, 07:21 AM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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