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晶晶
不是尤達大師買的拉,是一隻越來越肥的貓~
根據可靠消息指出
"持有者"跟"購買者"都是開到家中樓下的超市買菜
所以應該沒有法規上的問題
至於為什麼購買者跟持有者是不同人呢
相信不難理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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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貓?
賽格威有重量限制嗎?
用十幾萬的車只為了買菜!
真是夠了!
法規上真的有爭議喔!
因為法律規定,沒掛牌的電動車輛屬於運動器材
不能在馬路上行走
而人行道不可供車輛行走
所以警察機車一點可以開罰單
在發源地美國各州規定也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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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內容轉自
http://www.runride.com/technology/u...ch3.asp?tid=361
交通部電動車輛分類及相關管理規定檢討會議
時間:93年09月30日上午09:30
地點:行政院交通部102會議室
會議名稱:「電動車輛分類及相關管理規定檢討事宜」
會議主持人:交通部路政司李司長龍文
會議結論:
(一)、有關中華民國電動休閒代步車發展協會各會員所生產「電動休閒代步車」
之車輛定位,初步獲致共識如下:
1、 相關車輛之動力來源非以人力為主者,不適宜歸類為慢車。
2、 符合國內電動輔助自行車定義者(如以人力為主動力為輔、完成車(含電池)重量不大於40kg,且車速若超過每小時30公里則三秒內電動機電源自動暫停供電等),歸類為電動輔助自行車。
3、 類似行政院衛生署公告屬於醫療器材之「醫療用電動三輪車」、「動力式輪椅」等之電動代步車,依據行政院衛生署說明已有核發「醫療代步車」證書,故其視為行人活動之輔助器材,非屬道路交通法規所指之車輛。
4、 經分析我駐歐、美、日等國家代表處蒐集駐在國對該等車輛之管理規定等資料,多數國家之法令規定仍視中華民國電動休閒代步車發展協會各會員所生產之車輛較類似輕型機器腳踏車(Mopeds Motor-
bikes),故原則建議該等車輛納入輕型機器腳踏車之類別管理。
5、 因為業者所生產之「電動休閒代步車」種類繁多,未來無法歸類屬於「電動輔助自行車」、「輕型機器腳踏車」、「醫療代步車」(行政院衛生署主管)者,屬不可行駛於道路之動力器具,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依法應予舉發處罰。
6、 有關「電動輔助自行車」之定義有無再檢討放寬之空間,請財團法人自車輛研究測試中心會同財團法人自行車暨健康科技工業研究發展中心再予研究分析。
(二)、又關未來相關「電動休閒代步車」納入輕型機器腳踏車類別後,輕型機器腳踏車之車輛型式認證檢驗項目及標準,是否有配合檢討之必要乙節,因目前機器腳踏車之車輛型式認證檢驗項目相較於歐洲法規應檢測之項目為少,考量業者所生產之「電動休閒代步車」種類繁多,為維護交通安全,似有必要再蒐集國外資料如相關尺寸規格、後座座椅、燈光、重量、速率限制等再檢討分析。
(三)、未來擬歸類為輕型機器腳踏車之「電動休閒代步車輛」,原則建議比照國
內輕型機器腳踏車之管理法規,需領用牌照、駕駛人需領有駕照、需戴安
全帽及須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另其行駛道路之限制其路權,亦建議比
照輕型機器腳踏車。
(四)、本次會議係行政部門初步達成之共識,未來將再與電動休閒代步車輛之相
關協會、團體溝通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