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續PO....沒想到引用的原文這麼長
http://bloguide.ettoday.com/bigold2....php?file=27006
四、消費者不在乎誰最便宜
「買貴退差價」的概念,現在已經很普遍使用在眾多賣場的行銷手段之上,屈臣氏的****詞是什麼?─「我敢發誓,我們最便宜」,一個比價的低價策略,來強調自己是最低價的,和家樂福那種「天天都便宜」如出一轍,仔細一想,好像每一家賣場都說自己是最便宜。在這種情況下,消費者還會相信嗎?這種已經形成『惰性略策』還可行嗎?
而吊詭的是,屈臣氏因為這句話,被消基會告了不知道幾次了,如果這種策略已經一般化,為什麼屈臣氏還是要用?這一種「買貴退差價」的策略真的有效嗎?消費者總認為自己的眼睛是雪亮的,自己得到的資訊已經是很充份的了,甚至過多,縱使是在網路商店更是這樣,但是,仔細反問自己,真的都能有辦法知道想買的每一樣東西的每一家報價嗎?恐怕是令人懷疑的,甚至我們時常購買某物品之後,才發現又有其他地方的售價更低,而懊悔不已!這是一個「價格盲點」,消費者不一定能完全記得每一個產品的價格,甚至剛剛買的都會忘記。
那麼,「最便宜」的策略對於量販店而言就有了保障,持續打著相同的策略,那怕明明我可能剛逛完其它地方,雖然發現有其它更便宜的選擇。或者是從廣告、DM獲知發現真的比較貴,也不一定會去退差價,這可能會有幾個因素:
1. 去該量販店購買的動機,並非是最便宜,如用餐、路程、順道購買等。
2. 因為已在某一量販店購買,不會再花時間到另一量販店比較價格。
3. 因為一次購足的方便性等,如是為了買某一低價電器促銷品而去量販店,但連帶買了其他生活用品,買完後,不一定會發現買貴了。
4. 有時顧客就是懶,差幾元不一定會計較。
5. 為了再跑一趟量販店,考量來往車程、時間、車資(油錢),將得不嘗失。
所以這個策略不但安了消費者的心--「保證最便宜」,消費者也不一定真的會去退貨。這種手法,好像利用了人心比較負面的態度,這樣好嗎?這幾年來已經被告了許多次的屈臣氏還是在使用它,或許,對屈臣氏的行銷策略規劃人員來說,獲利才是第一考量吧!
五、夜路走多會遇鬼 小心違反公平交易法案
從2002年起,量販店、個人商店便競相投入一場退差價、退換貨的價格與服務的競賽,退差價的訴求更是業者****行銷的利器,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四)日第五四三次委員會議決議,屈臣氏百佳股份有限公司於****上宣稱「最低價保證」、「保證日用品最便宜」,其保證與事實不符,且未充分揭露「發現更便宜,退你二倍差價」之條件與限制等重要訊息,就商品之價格與其條件及限制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命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一百萬元罰鍰。
公平會就屈臣氏以「最低價保證」、「保證日用品最便宜」、「發現更便宜,退你二倍差價」為訴求,意即倘消費者發現特定商品另有便宜之價格告知該公司,該公司除須退差額外,亦須於合理期間內調降該商品之價格至相同或更低之水準,否則即影響「保證日用品最便宜」表示之真實性。
本案經公平會派員至該公司各地門�**妎R日用品,並至台北縣、市,高雄縣、市及屏東縣等地之其他競爭同業,購買同樣日用品或取得DM等****證明,並派員向該公司門市提出「發現」更便宜之事證,另請該公司提供同一縣市其他門市之商品售價及銷售量總表,經綜合調查結果顯示,該公司在發現特定商品的市面售價較低時,消費者自其****表示之訴求,將合理期待該公司之門市會調降其價格,以符合保證最低價之表示,然事證顯示該公司不一定採取調降之措施;即使調降,亦非以該公司自己設定的退差價限制「同一縣市」為調降區域,而是另行以自訂之「競爭區域」為調降之範圍;換言之,非在該公司自訂範圍外之門市,其價格即可能高於市面上其他事業提供之價格,顯與「最低價保證」之表示不符,且上開虛偽不實之表示足以影響交易相對人為合理判斷,並作成交易決定,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事業不得於****上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規定。
另該公司於九十一年陸續於報紙、公車車體刊登「我敢發誓,屈臣氏日用品,最便宜」廣告,同時也於廣播、電視播送廣告,而其主要內容均為「保證屈臣氏日用品最便宜」、「一千種商品無限期降價」、「發現更便宜,退你二倍差價」及「最低價保證」等。經查該****所稱「退你二倍差價」係有條件及限制,然該公司除平面****(含報紙及DM海報)有完整揭示條件及限制之內容全文,其餘時間及媒體之****(含平面、公車車體、廣播及電視)均未曾表示,即是僅加註「詳情請見屈臣氏門市」、「相關條件與限制詳見各門市」及「相關條件與限制詳見各門市、顧客服務專線:0800-051148 」等說明。
按一般交易相對人自系爭****「保證最便宜」所得印象,是該公司所販售之日用品低於其他競爭同業,倘發現更便宜者,願退二倍差價予消費者,是以消費者只要向該公司購買日用品,日後發現尚有其他行號或事業就同一天之同一商品確實低於該公司,即符合廣告「發現更便宜,退你二倍差價」之條件。然事實上,該公司對消費者發現更便宜者,請求退二倍差價時,卻又訂定相關條件及限制,例如限制退二倍差價之商品僅限同一縣市,而該公司不論其事業經營或****訴求,均遍及各地,並無地域之限制;另另該公司規定商品必須來自連鎖商店,而所謂連鎖商店該公司自訂為在台灣有三家店或以上之零售商店,然一般提供日用品之事業,顯然不限於所謂「連鎖店」。上述條件或限制均非交易相對人見諸****所能合理預期,若未揭露或未充分揭露,逕以「發現更便宜,退你二倍差價」為訴求,即難謂其表示為真實、完整、無誤導,足認為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
公平會審酌該公司違法行為動機、目的、預期不當利益、對交易秩序危害程度及持續期間、所得利益、事業規模及經營狀況、市場地位、以往違法情形及違法後態度等因素,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條前段規定,命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並處罰鍰新臺幣一百萬元。
※(本段引用公平交易委員會資料)
六、結語
有很多的「最低價」產品雖然是貼著最低價的標籤,但是並不是「最低價」的品牌,反而有時候會是該同類商品中,最便宜的一種。有很多的「最低價」產品,卻只是在該區域的同質競爭者是最低價,卻未必是所有同一量販店中最便宜的價格。有部分食品確實是最便宜的價格,但是卻要小心其有效期限,特別是消費者需考慮量販包裝的份量,所採購的商品,是否都能在期限內吃完?否則,很可能買回去的東西,會因為期不久即逾期而丟進垃圾桶,縱使是最低價買進,相較實際食用的數量,就是最貴的,對消費者而言,恐得不償失!
在消費者的心中,是否對於某一品牌有所偏好,或是對某一量販店情有獨鍾?有無「最低價」是否影響顧客上門採購的因素,或是根本沒影響?但是會到量販店的人想必大多數都是大量採購一次購足型的顧客,很少人在為少數的品項,又要跑到另一家量販店採買。有些量販店就會推出讓人可以節省時間,「十項以下商品快速結帳區」、「紅利積點優惠」,對於其賣場的銷售推廣一定有很大的助益,也增加顧客的忠誠度。
量販店與通路商不斷花大錢藉「最便宜、最低價」的促銷手法,目的不是為了賠錢賣給消費者,而是塑造低價的形象,也就是藉著****行銷活動來建立最低價的市場地位,如果順利,確實可吸引很多不知情的顧客上門。
表面上廠商低價商品犧牲了利潤空間,可是別忘了,畢竟只有部分的商品是最低價,不是所有的商品都最低價。消費者在買了A低價商品的同時,能順便買了B非最低價商品,業績就會反映在其他的商品上。有時候,雖是同一品牌東西,在不同賣場買到的又是不同的包裝,而其內容物的數量(重量)、品質是否一致,令人懷疑。
因此,價格不是競爭優勢,而是最基本的生存之道。量販店除了時時上演的價格戰外,還得創造差異化和更多的附加價值,才能持續吸引顧客上門。企業唯有捨棄過去習慣性的思維,接受以變應變的思維,才能不斷創造新的成功。唯有善用企業自身的文化、特質,創造自己的經營優勢。許多成功的企業是因能不斷調整做法,使本身的策略能不斷地與市場環境的變動趨勢契合,因而能永續發展;但也有不少曾經風光一時的企業因未能配合市場環境的變化及時改變在過去行之有效的策略而陷入策略惰性的困境,從而走向衰退的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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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 先這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