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lden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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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連刑法都搬出來的原因是..
他根本不懂法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LCC=2&LCNO=315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 窺視、 竊聽他人 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
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 竊錄他人 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他的資料,全部都是公開化的
相片他自己貼的
名字他自己寫在家族版上的
他自己要搞到像他在露天口出惡言,吃女生豆腐,被大家完全排擠
說真的,該死,也活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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