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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veclaire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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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176
第三百十五條之一 (妨害秘密罪)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

你自己留在網路上的資料並沒有設密碼等限制
也沒有加註私人資料不得轉載等字樣
加上網路是公開場合,不符"非公開"的要件
且轉貼不是窺視、竊聽、竊錄
你"自己留的資料"更是連"秘密"的要件都不成立
更談不上要構成"妨害秘密罪"了

再者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之對象
依本法第3、27、28條所示為
公務機關: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
非公務機關:指前款以外之左列事業、團體或個人:
(一) 徵信業及以蒐集或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為主要業務之團體或個人。
(二) 醫院、學校、電信業、金融業、證券業、保險業及大眾傳播業。
(三) 其他經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團體或個人 。

以上都跟tvirus沒關係,不要以為去奇麼知識聽不專業的亂哈啦就有用了
法條不是讓你混著起來亂用好嗎?
好好的禮拜天好不容易不用上班不用碰法條
沒想到上個pcdvd差點笑死
行行好,幫個忙,不要去浪費警察杯杯的時間好嗎?甘溫啦∼
 
舊 2007-04-08, 08:58 AM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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