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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zcy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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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2
文章: 875
引用:
作者mugen110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三章 慢車

第七十二條

慢車未經核准,擅自變更裝置,或不依規定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裝置
等安全設備之良好與完整者,處慢車所有人六十元罰鍰,並責令限期安裝或改
正。


要是那些官員 監理站的人員 警察等等
他們想法有像你這麼單純
那這樣就好辦囉

什麼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都沒有關係 , 當煞車不夠可靠導致車禍頻頻發生傷亡慘重時 ... 那些GGYY 禁止這類增進行車安全性改裝的 [官員 , 監理站的人員 , 警察等等 ....] 通通依連坐法負 1/2 刑事責任 , 剩下 1/2 刑事責任由通過這條狗屁規定的利痿來負責 .

其實這條法律應該改成

交通委員會未經全體用路人核准,擅自變更交通法規者,或不依規定任意更改處罰、警告、罰款及吊照規定等等交通法規罰則者,處交通委員會提案人六萬元罰鍰,並責令限期取消或改正擅自變更之交通法規。
     
      
舊 2007-04-02, 08:20 AM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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