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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對該篇文章小弟尚有幾個疑點
第一
寄存送達三十天未領會必定會退回法院
所以送達必不合法
判決書怎麼可能出來
第二
花三萬元為了處理三萬元的債務是很不像正常人會作的事情
是不是隱瞞了什麼呢
第三
他可以確認債務不存在
並不是不能告中國信託吧
第四
先訴抗辯是保證人才會扯到的問題吧
不過既然他是非法律人也就無傷啦
第五
前訴訟已經撤回並無拘束力
應可以在起訴
當事人顯有誤會
第六
如果確實人在國外而未送達
救濟途徑是對於判決提再審
附帶說說自己的想法
有時候我覺得現在人的想法很奇怪
(當然像這個人是很無辜的被盜刷)
像以前的台新銀行轉寄郵件一樣
一直說什麼一造辯論判決很不應該
基本上他一定有去簽一張借據
一定未按期繳息或還本
一定有收到開庭庭通知書
但是違約了卻認為自己比較可憐
如果有一天我向你借錢
說好每個月還你一些
結果我有幾期跳過去沒有還
你會怎麼想
是吧
以上純屬個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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