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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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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外遇絕大多數是男性(雖然女生開始變多了,不過還是差很多)
通常外遇被抓包
配偶會把外遇的兩個一起告
但後來總是會對先生不捨,或是為了維持家庭的完整及家中經濟來源
選擇不告先生只告外遇對象
變成劈腿背叛婚姻的沒事只有外面的狐狸精有事
婦女團體應是認為婚姻的維持不是靠法律
當愛已走到盡頭還是要好聚好散
只不過台灣對離婚婦女的保障不夠周全(還是台灣的男人太爛?)
一些只當家管的離婚婦女常拿不到足夠的贍養費(因為先生都想辦法脫產了)
或是子女的監護權
讓女人不敢輕易離婚
不像美國離婚時較有錢(並犯錯)的 一方好像會被剝了層皮似的
台灣大部分外遇的男人大概都是貪吃又不想承擔後果
不是責任丟給外遇對象
就是置下堂妻於不顧
樓主的前三個問句
應該要問那些外遇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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