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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ftPi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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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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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67
請問樓上兩位是不是不懂『義務』的定義?

台灣官方不照顧運動選手是不爭的事實,不肯為選手出錢也就罷了,幫選手找
贊助廠商有很難嗎?台維斯盃最好是網協辦的啦,不然他們是嗆「協會提供舞
台讓選手比賽.......」這句話嗆什麼意思的?再說,徵召棒球國手去打球,難道
也都不用付薪水?台灣運動選手就活該比較倒楣,為國家隊打免錢的還得承
受可能的運動傷害?
舊 2007-02-07, 10:11 PM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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