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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m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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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4
文章: 2,140
引用:
作者syntech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K00400127-2

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修正)

十一、汽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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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才知道 官員們真的有在做事.


其實在很多法律中
汽車的定義是包含了機車
不過這邊很明顯的是立法瑕疵了
舊 2007-02-06, 10:11 AM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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