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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多蒙卡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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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4,544
引用:
作者Naruseka
我覺得不太合理ㄟ
以前不是有新聞報過

因為先生陽痿無法行房
結果老婆以此理由向法院訴請離婚
還成功了
因為法官認為性行為也是維持婚姻關係的重要因素之一
所以判准離婚

所以既然結婚了
還能這樣任性拒絕嗎?


那男方可以選擇離婚
但還是不能強迫人家做某件事........

如果是向田麗有所謂婚前協議書那我就不清楚
舊 2007-01-14, 03:52 PM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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