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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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HeldGreg
A.B.C.的答案都是不可以。理由很簡單,「現在2007年」看不出那些產品是具有「有顯著性、獨特性或辨識性」!
請不要再把專利和公平交易混淆了!
不過你的想法很新奇,茂嘉應該找你去當律師的!
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1 項第1 款所保護之商品容器、包裝、外觀,參照第20條處理原則第4 點、第7 點、第8 點、第9 點所示,應認僅限於經長期使用而達到相關大眾所共知,交易相對人以之作為區別商品來源之認定對象。即廠商用以區別商品來源之特徵,須有顯著性、獨特性或辨識性,經該廠商長期使用於其商品上,使一般人一見該表徵即知該產品為某特定廠商所產製,亦即商品之表徵須具有表彰商品來源之功能,始足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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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閣下一事 : 請問 Apple 長方體白色造型 .... 使用於其商品上, 有多長的使用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