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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ldGr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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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台北人
文章: 102
引用:
作者nzcym
這樣渡化你好了, 一樣根據公平交易法 :

A. 福特公司是不是也可以主張 [如""附件一""圖片所示表徵 , 長方體或是略加修飾之長方體, 白/黑/紅/灰/黃/綠/藍色 , 帶四個圓形空心或實心輪胎 , 三面或四面帶有透光的觀視窗, 1/2/3/4/5門的商品] 之獨家生產/製造/****/銷售的權利 ? 世界上是不是只有福特公司生產的汽車才能做成長方體帶四個輪子 , 窗子與門的造型 ?

B. 固特異公司是不是也可以主張 [如""附件一""圖片所示表徵 , 圓圈狀白/黑/灰色 , 橡膠製帶有彈性 , 中空, 實心, 或是充填其他泡沫狀材質的商品] 之獨家生產/製造/****/銷售的權利 ? 世界上是不是只有固特異公司生產的輪胎才能做成空心或是實心圓環狀的造型 ?

C. 蔡倫公司是不是也可以主張 [如""附件一""圖片所示表徵 , 薄片狀, 白/黑/紅/灰/黃/綠/藍色 , 植物纖維製略帶彈性...


A.B.C.的答案都是不可以。理由很簡單,「現在2007年」看不出那些產品是具有「有顯著性、獨特性或辨識性」!
請不要再把專利和公平交易混淆了!
不過你的想法很新奇,茂嘉應該找你去當律師的!

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1 項第1 款所保護之商品容器、包裝、外觀,參照第20條處理原則第4 點、第7 點、第8 點、第9 點所示,應認僅限於經長期使用而達到相關大眾所共知,交易相對人以之作為區別商品來源之認定對象。即廠商用以區別商品來源之特徵,須有顯著性、獨特性或辨識性,經該廠商長期使用於其商品上,使一般人一見該表徵即知該產品為某特定廠商所產製,亦即商品之表徵須具有表彰商品來源之功能,始足當之。
 
舊 2007-01-07, 09:40 PM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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