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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D侵權官司 茂嘉戰勝蘋果電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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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ldGr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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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台北人
文章: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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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nzcym
一個很簡單的事實是 <"附件一""圖片所示表徵之商品> 可能是 MP3 player, 可能是收音機 , 可能是汽車遙控器 , 可能是定時給藥器 , 也可能是打火機 ..... 在判決中 , 法官連運用精確文字敘述這點基本要求都沒能辦到 ........這種門戶大開的判決有什麼可取之處 ?
法院判決是可以有附件的,不是純文字!
2007-01-07, 09:24 PM #
91
HeldGr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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