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您先拿當初雙方簽訂的勞動契約來看吧?!
當初只簽3個月嗎?還是簽超過1年?(雇主一般都會這樣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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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當初簽約只有3個月或者至多一年
都可能算是臨時性或短期性勞動契約(請參閱勞基法施行細則規定)
這樣的話 沒有資遣費 沒有預告期間工資 什麼都沒有....
另外樓主所說得加班2天,一樣請看勞動契約有沒有註明休假日為星期天
或者公司的工作規則中有沒有規定,有的話,如果上班還有簽到打卡等紀錄為憑的話
這兩天可以請求工資或擇日補休不給薪,看看雙方的契約為準
至於有沒有提撥勞退或勞保 打電話去勞保局報上身份證號碼就可以查詢
勞退應該是要提撥了,勞保沒有保更是誇張 雇主會被罰錢 自己打電話查有沒有就可以知道
另外離職職東西點收清楚,釐清責任這也是必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