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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禁止體罰 學生可提國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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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szd
*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3
文章: 472
引用:
作者
cucubird
第十三條 左列場所不得吸菸:
一、圖書室、教室及實驗室。
第十五條 於禁菸場所吸菸者,政府機關主管、公民營事業、各場所負責人或從業人員應予勸
阻;在場人士並得予勸阻。
第二十五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或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於禁菸場所吸菸,經依第十五條 勸
阻而拒不合作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所以說
說不定可以順便看到老師因為學生抽煙 管不了 叫少年隊
2006-12-13, 05:35 PM #
22
tesz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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