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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u_type77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5
文章: 747
解釋:
十、 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十一、 訪問買賣: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在消費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場所從事銷售,所為之買賣。

上面說的都是以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之間比較常見的問題..

關於門市型態的實體通路來說,又是另一種方式,就是以定型化契約的方式來做..
定型化契約,簡單的來說,由商家自行訂立條文,但不違反以下消費者權利的狀態下所訂立之。

定型化契約條文如下:
第 十一 條 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
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第十一條之一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違反前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參酌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重要性、涉及事項之多寡及複雜程度等事項,公告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
第 十二 條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
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
二、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
三、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
第 十三 條 定型化契約條款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者,企業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明示其內容;明示其內容顯有困難者,應以顯著之方式,公告其內容,並經消費者同意受其拘束者,該條款即為契約之內容。
前項情形,企業經營者經消費者請求,應給與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影本或將該影本附為該契約之附件。
第 十四 條 定型化契約條款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而依正常情形顯非消費者所得預見者,該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
第 十五 條 定型化契約中之定型化契約條款牴觸個別磋商條款之約定者,其牴觸部分無效。
第 十六 條 定型化契約中之定型化契約條款,全部或一部無效或不構成契約內容之一部者,除去該部分,契約亦可成立者,該契約之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對當事人之一方顯失公平者,該契約全部無效。
第 十七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
違反前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效力,依前條規定定之。
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者,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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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每一種行業的細部規定都不相同,以電腦業來說,需請求電腦公會當初所制定的範本條文..

而唯一商家常訂立時會註明不得約定「貨物出門,概不退還」等字語,其實是違反的平等互惠的狀態下。

但商家可以訂立時間內給消費者考慮以及試用的條文來符合平等互惠,或以商品的完整性的條文來符合平等互惠。
我們曾經問過,當商品拆封後,因包裝損壞,無法賣給下一位消費者時,因為廠商不給予此項退貨條文,以消費者保護法的官員告知,是可以不讓消費者辦理退貨的,也是以平等互惠之原則來判定..

有些消費者會因為產品個人化不合用,要求商家下架等因素,其實是不可以的,除非有事實足認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危害消費者安全與健康之虞時,應即回收該批商品或停止其服務

而7天內的訂立,其實是商家間自行決定的定型化契約時間,其實消費者保護法並未很明確的在實體通路上規定時間...

而我們也問過實體店面如何給消費者制定化契約條文來觀賞30天,官員表示,這是用於簽約制度的定型化契約,實體通路是採用公告來告之,開店多久就算多久,不在此範圍的約束下,所以啦,店家一定要張貼,沒有張貼下就必須按照平等互惠的狀況來探討,必須要達成雙方的滿意下達成,這又屬於個人的定型契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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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有些企業體有在網路銷售商品,如果消費者自行前往指定的實體通路購買商品,是不屬於郵購買賣等條文內所規範,有爭議時而是以定型化契約來規範,消費者要特別注意..
如下:
受文者:台東縣政府
【主旨】
 函詢於電視購物****至門�**妎R商品,是否屬消費者保護法郵購買賣之範圍,本會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依據 貴府九十一年四月二日府消保字第○九一○○三八三五四號函辦理。
  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八款規定:「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郵寄或其他遞送方式,而為商品買賣之交易型態。」,同法施行細則第三條:「本法第二條第八款所稱郵購買賣之交易型態,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目錄之寄送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檢視商品而為要約,並經企業經營者承諾之契約。」所詢消費者至電視****購物門�**妎R商品,消費者已有檢視商品之機會,似不符消費者保護法有關郵購買賣之要件

反正總歸一句,雙方靜下來思考,達到最大的平等互惠原則,這是最好的啦...
 
舊 2006-11-10, 04:23 AM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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