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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llowPi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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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5
文章: 234
引用:
作者cycpc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的消保規章如下↓

消保法規章,請自行研究 (http://www.cpc.gov.tw/index.asp?pagenumber=390)


直接看這一條就夠了:

第 十九 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 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舊 2006-11-09, 05:08 PM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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