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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弟95/10/26購買2手車VIOS 1.5陽春版一輛,議定價格為320000元整,該車出廠日期為93/12,賣方(二手車行)稱為甲方,小弟我稱為乙方
 但是近日發現此車為事故車,行李箱曾遭追撞過並凹陷,甲方從未告知此車為事故車,並經由乙方發現後,直稱不知此車為事故車,如今乙方發現為事故車,是否可以要求退車?
 
 1.回原廠發現公里數有調整過,而非原廠最後保養之公里數。
 2.從頭到尾未曾告知此車是事故車,是由小弟保養場朋友發現此車行李箱有重新銲接過、行李箱蓋是新的、左後方車門、車窗邊調無法密合。
 
 購買時有立合約書,以下是合約書的內容
 一、甲方所有2004年12月份VIOS 1.5廠牌轎車壹輛,牌照XXXX-XX,引擎/車身號碼xxxxxxx自願讓售予乙方,經雙方同意,議定價格為新台幣:参拾貳萬元整。
 二、乙方於合約簽定之時,交付訂金新台幣:壹萬元整,餘款:新台幣参拾壹萬元整,應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以前,以現金一次付清予甲方,不得藉故拖欠。
 三、乙方已付訂金後,甲方應即將該車及全部證件交予乙方,若該車交車前有交通違規一切罰款事項(車籍總歸戶)、來歷不明、產權糾紛或行使、民、刑事責任等情事,概由甲方付全責(該車無法過戶、所有車款無條件全部退還乙方)不得異議。
 四、乙方於95年10月31日接管該車及配件、附件、又於95年10月31日時接收該車全部證件。
 五、交車後乙方若發現該車是借屍還魂車或車身、車體有熔接、證件、引擎號碼有違造、泡水車或引擎、變速系統故障等情事,乙方可要求退車,甲方願無條件退還所有車款不得主張異議。
 六、經雙方議定甲方應於95年10月31日以前帶齊證件連同本車交付乙方,若逾期乙方可要求賠償或以違約論,該車交車時須保持原先議價時之車況,乙方若發現原來沒有的碰撞傷或零件故障、證件不齊,其引擎、變速系統故障等情事,乙方有權要求退車或另行議價,甲方不得主張異議。
 七、合約成立後雙方不得違約,若甲方違約不賣時應按已收之款項倍數償還乙方,甲方所欲購之新舊車,而未達成交車事宜該車則另行議價,若乙方違約不買或無法於約定期限內付清餘款時,甲方得以沒收乙方所付之價款,並有權收回該車。
 八、雙方如有一方違約時,得自願放棄法律先訴抗辯權(未達法定年齡者須明白告知,若未告知者視同放棄)不得提出異議。
 九、甲方當事人:OO汽車同意乙方從該車車款扣除代償、繳清:稅金、違規費、貸(借)款額及其他一切費用。
 十、以上買賣合約係雙方同意議定(訂金已付後,該車約定期限內不得轉賣,若甲方轉賣,則須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主張異議)各須遵守履行,恐口無憑,特力此合約書一式兩份,各執一份為憑,簽約當日即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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